哪些企业不能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有关限制性政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地区*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明确是指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一是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享受农、林、牧、渔业优惠政策的企业,等等。但不包括仅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是列入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如中石化、中石油、**、电力、铁路、移动公司等大型集团公司成员企业。
三是批准上市的公司。
四是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是从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是地区*总局陆续明确的其他企业。
出售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 或“库存现金” 科目, 按照该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 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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